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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宁波市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中心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最新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取范围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 偿还购买、建造、翻建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3. 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4. 离休、退休的;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6. 出境定居的;
7.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取条件
1. 提取申请人须为本市户籍职工或者在本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职工;
2. 提取申请人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租赁合同、离休、退休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出境定居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 提取申请人须在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 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没有其他住房的;
5. 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没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
三、提取额度和期限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取额度为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提取期限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住房交付使用后一年内;
2. 偿还购买、建造、翻建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为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取期限为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
3. 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提取额度为实际支付的住房租金,提取期限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
4. 离休、退休的,提取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期限为离休、退休之日起至终身;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期限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至终身;
6. 出境定居的,提取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期限为出境定居之日起至终身;
7.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额度为死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期限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日起至终身。
四、提取程序
1. 提取申请人向我中心提交提取申请,填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我中心审核申请人的提取资格、提取额度和提取期限,符合提取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提取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不予提取,并说明理由;
3. 提取申请人持我中心出具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批准书》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 提取款项划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特此公告。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31日